有關外國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與工讀一案之注意事項,擬請本校有招收外籍生之學系依照相關說明辦理。

一、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需具備有助於提升學生未來就業能力之內涵,應由學校針對系所屬性及發展,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安排校內輔導老師及實習機構輔導員進行實務指導,培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之「專業核心就業力」,故實習與一般計時打工之工讀性質不同,合先敘明。

二、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避免實習及工讀混淆,並應強化保障外國學生實習品質及身心狀況,其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與「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必須明確區隔。

 (二)「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為學生個人與廠商簽訂之契約,需尊重學生自主工作意願,學校及廠商不得以實習課程之名要求學生從事工讀,也不得將工讀事項訂定於實習契約,應另訂工讀契約。

 (三)學校基於對學生之輔導責任,應關心其工讀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但嚴禁涉及強制學生工讀;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

 (四)學校應建立掌握學生工讀情形及協助關懷學生勞動權益,落實宣導在臺工讀法令規定並確保工讀情形符合法令要求。並由學校主動關懷學生及了解學生工讀情形,以確保每一位外國學生工讀無非法工作情事等。

 (五)學生同時參與實習課程及工讀時,應衡酌學生學習品質及個人身心健康狀況等因素妥適安排實習及工讀時數,並應比照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柒、其他(四)學生於同一廠商從事校外實習課程及工讀活動,每週總時數不得逾40小時,且學生每日實習及工讀總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且結束時間不得超過晚上10點。」

三、依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補充,公文中的每周40小時是指校外實習課程(每周20小時)+工讀活動(每周20小時)合計不得超過40小時,並提醒於課程規劃中有安排外籍生至校外實習的學系皆須遵守本校學生校(海)外實習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