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奉核准超修之最高修習學分數大學部學士班學生不得多於三十學分,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不得多於十八學分,博士班研究生不得多於十五學分。另提早修畢及修足畢業學分數者,除符合學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提前畢業者外,每學期之學分數皆需達學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學分數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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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奉核准超修之最高修習學分數大學部學士班學生不得多於三十學分,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不得多於十八學分,博士班研究生不得多於十五學分。另提早修畢及修足畢業學分數者,除符合學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提前畢業者外,每學期之學分數皆需達學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學分數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