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業經111年○月○○日校長簽核
-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12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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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依以下原則辦理:
- 有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均停課。
- 有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區)停課。
- 前述(一)至(二)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 停課期程以10天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 停課期間之學生出缺勤、評量及其他相關事宜皆不納入學期成績計算。
- 停課課程之所有教室應進行清潔及消毒;全校停課後,校園應進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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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課原則:停課期間教師可擇一採行以下方式辦理,惟仍須以1學分18小時彈性修課為原則,並兼顧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
- 授課教師於停課3日內完成「彈性自主學習計畫書」,並於「創課教學平台」通知線上完成自主學習補課。
- 授課教師可使用同步視訊之線上教學,其課程進度不受停課影響。
- 授課教師可於復課後於週間進行教師彈性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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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課期間輔導措施
- 學生自主健康管理14日內,每日需測量體溫,如有發燒(額溫>37.5℃或耳溫>38℃)或身體不適之情形,應戴口罩及前往醫院就醫,並立即向本校防疫小組回報。(上班時間:04-2332-3456轉3250、3251;下班時間:0919-555-445校安中心)
- 班級導師、授課教師應建立導生、師生通訊群組,定期連絡以關切導生、學生在家生活與學習之狀況。
- 停課期間,持續在學校網站宣導相關事項;鼓勵學生留在家中持續進行學習及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學習活動。
- 復課原則:停課原則(一)解除後,該班教師及學生之課程復課;停課原則(二)解除後,全校復課,實際情形仍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
- 其他未盡事宜,悉按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